(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18日電)楊姓男子在店內擺設夾娃娃機遭起訴,法院認定機台並未張貼可對價取物的告示,楊男也沒取得營業證,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,判他3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,全案可上訴。 46歲的楊男從民國102年起,在基隆市中正路和北寧路店內,各擺設9台和2台夾娃娃機,供民眾每次投幣10元夾取物品,警方1月間前往2家店內臨檢,共查扣11台抓娃娃機、賭資新台幣1萬6950元,及夾娃娃機櫥窗內的布偶、耳機和喇叭等證物。 警方訊後將楊男移送法辦,基隆地檢署3月間依賭博罪,及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,依法從重以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起訴楊男。 楊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非法營業,但否認有賭博犯行,辯稱擺設的遊戲機都不是在鬧區,會去玩的客人全都是熟客,他有在機台貼上自己的電話,客人如果花費一定金額仍無法夾取物品,就會打電話給他,告知花了多少錢。 不過,法院審理後,認定電子遊戲機設置的地點,除沒有張貼投幣上限的告示外,也未張貼可對價取物的告示,只有在部分機台上貼有維修人員的聯絡電話;另外,賭客是否取得物品,全憑技術和熟練程度的不確定或然率,認定遊戲機是賭博行為。105081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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